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勞動者工作的期限。設立試用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用人單位來說,約定試用期可以對所招用的勞動者進行較為全面的了解,最終選定適合的人員;對勞動者來說,約定試用期可以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檢驗自己是否適合試用的工作崗位,如果不適合的話,可以盡早去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
試用期制度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對試用期的要求也應該有所區別。具體到某一工作崗位的試用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和該工作崗位操作的難易程度,規定一個具體的試用時間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到六個月。
通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全面了解,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條件、適應生產經營需要的勞動者,應當將其轉為正式職工,享受正式職工的待遇;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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