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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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一類至四類,依次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用人單位有權在此標準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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