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簽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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