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應以維護合法權益
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既加劇了社會競爭,也使得社會內部越來越動蕩和不安定。這種情況表現在法律上,便是訴訟案件的大幅增長。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與此同時,改革引起利益的再分配,使得社會在變遷過程中帶來種種意想不到的矛盾和沖突。中國社會必須同時面對和解決其他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分別遇到和處理的問題:公共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
同時,法治在文化層面上也遭遇一定程度的挑戰。它涉及人們觀念中司法(法律)的性質與功用,涉及人們對規則的看法,也涉及人們對司法(法律)與正義關系的認識。在一般意義上,傳統中國人并不否認法律、規則及其與正義的關系。相反,他們常常訴諸法律和運用規則,肯定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內在聯系。只不過,司法(法律)在人們心目中并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規則如果妨礙結果的公正,就可能被違反甚至拋棄。同樣,為了實現實質正義,人們經常漠視和犧牲必要的程序。在這樣一種傳統中,司法(法律)當然被視為手段,并且僅僅被視為手段。與現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就是這種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傳統。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
把公正司法置于法治中國建設這一特定的歷史環境中加以審視,是準確認識其歷史和現實意義,進一步明確其性質、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視角。公正本身就是對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與公正在字源上的聯系實際是通過“司法”的概念實現的。由公正方面去討論司法,后者的重要性尤為彰顯。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司法(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關系,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發揮實際功效的關鍵所在。
公正司法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途徑。司法是社會中的司法,司法是民眾可以直接感受的法治。在現代社會,法律主要通過司法機構予以系統地適用。人們很容易了解到立法的重要性,然而就生活經驗而言,我們在大多數時間生活在規章制度構成的現實生活秩序之中,而非憲法、民法通則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下。從實效方面看,對我們發生實際作用和令我們感受到的規則總是經過執行機構解釋和適用的
預備黨員轉正決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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