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審判權治理功能實現的重要路徑
改革開放至今,我國開始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雙重轉型”。這種轉型并非社會經濟結構的單一轉變,而是涵蓋社會政治、法律等諸多領域的社會整體轉變。通過對轉型國家現代化的比較研究,美國現代政治學家亨廷頓得出一個著名的論斷:“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突出表現在轉型過程中,不論是在管理理念,還是在體制機制、方式手段等方面,傳統管理模式都已經與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漸行漸遠,其賴以發揮作用的基礎日漸銷蝕,這為治理理論逐步發展成熟提供了土壤。“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統治”已然成為21世紀世界主要國家政治變革的重要特征。
在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成為世界性趨勢的大背景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已成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風向標。如同市場經濟要把權力還給市場,社會治理首要的任務是把權力還給法治。司法系統在社會控制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伴隨著法治現代化,司法機制在社會治理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法治國家”本質即為“司法國家”、“裁判國家”,以不告不理的被動性自居的司法機制,正是通過司法裁判潛在地實現其不可忽視的社會治理功能。法以權利為本位,權利保護尤其是人權保障理念也成為現代法治和古代法制的重大區別。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推進建設的重大任務,……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還強調:“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社會治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必須樹立“以人為本” 的理念。“以人為本”就是以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本,以人民群眾的愿望和需求為本。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因此,必須堅持以維護合法權利、促進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為著力點,通過民主之治有效實現司法權的治理功能。
民主之治在審判權運行的場域中集中體現為司法民主的貫徹。歷史表明,良性社會治理結構的形成不僅需要穩固的經濟基礎,而且需要穩固并富有活力的社會基礎,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社會各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建構起相對穩定和諧的新局面。司法民主就是使社會基礎穩固并富有活力的重要途徑之一,強力推進司法民主也是建設政治的重要內容。
“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毋庸諱言,“民主”對于當下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大寫”的真理,在政治和法律領域,凡是被人們所稱道的,都被認為是民主內在的或者必然的要求,或者至少與其密切相關。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結合各自的工作實際和區域特色,在司法民主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嘗試,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集中體現在人民陪審員的制度實施上、創新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上以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
然而,當前司法民主的推進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人們對于司法民主的認識遠未統一。司法為民的目標固然值得肯定,但如何在實施過程中盡量避免以民主的原則、方法來取代司法,以政治標準和群眾情緒來主導司法的觀念借機重現還在探索之中。事實上,審判實務中已然存在從司法為民到司法畏民與從程序簡化到程序異化兩方面的困境。
社會情勢表明,我國正經歷一個由“直柱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狀態”向“漏斗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狀態”轉變的過程,它多少預示著國家與社會之間在某些區域里開始慢慢分離。因此,司法民主需要進一步加強實踐和創新,以回應轉型的需求。這主要體現在司法民主的“度”上。
在“廣度”上,一是繼續探索通過專家證人、法庭之友的形式,為司法機關提供專門的或者一般理性人的認識和智慧,彌補司法人員認識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二是通過各種渠道,尤其是媒體渠道對司法機關依法、適度開展輿論監督,豐富司法的大眾性;三是基于辯論是重要的民主原則,應當把法庭辯論的充分程度作為衡量司法民主開展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
在“深度”上,一要加快觀念更新,取得民眾支持。美國學者馬克·沃倫指出:“如果民主制度沒有獲得足夠深厚的大眾支持以渡過困難時期,那么公民們能夠輕易地否認民主的存在。”因此,要變被動為主動,為司法公正、司法監督、司法廉潔提供堅實基礎。二要增強公民參與意識。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革新與發展,離不開公民的參與;社會改革和發展的動力和助力,也存在于公民參與之中。在參與過程中,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公民就像是一首大型賦格曲中的音符,必須致力于一個共同主題的發展并且必須分享政府對社會生活的理解。公民的參與對公共治理貢獻極大,不但能保證社會治理的合法性,而且也能使其順利貫徹執行。三要深化制度建設。歷史以及邏輯均表明,一個國家的現代化程度越高,現代國家建設的力度越大,它對制度化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可見一斑。例如,對于人民陪審員這一相對成熟的制度應著重在關鍵環節上進行完善:主要包括優化人員結構、建立“預備役”隊伍制度、合理的任期制度設計以及考核、激勵等機制的建立健全。四要充分發揮制度的比較優勢和連鎖效應,達到效力倍增的效果。譬如,在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上,積極整合“三調”(即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關系,強化制度對接的統籌力度,努力改變功能非均衡發展狀況以增強合力。五要注意克服兩種動向。其一,摒棄司法領域“政治秀”觀念,通過鮮活的、實在的探索促進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其二,糾正偏重“宏大敘事”的歷史慣性,應當認識到民主“細節”比“宏論”更受民眾歡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司法民主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因此必須堅持司法民主與司法規律的有機統一,堅持擴大參與和有序參與的有機統一,堅持改革創新與立足實際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