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 項目 | 積分子項目 | 關聯人員 | 說明 | 計算時間段 | 得分條件及計分公式 |
基 礎 分 30 分 | 暫住A1 | 主 申 請 人 | A1=近兩年在廈門連續暫住的月數 ●近兩個年度(2013年9月1日-8月31日,下同)在廈門市連續暫住天數>=637天,即中間間斷小于3個月(93天); ●湖里區購房戶合并計算購房時間(購房與暫住時間重疊部分不重復計算); ●目前需在湖里區暫。簳鹤∽C目前在湖里有效即暫住明細中最新的暫住記錄為湖里區。 | 2013-9-1至2015-8-31 | A1、A2、A3、A4四項基本條件同時符合得30分。任一條件不符合則為0分,不能參加積分入學電腦派位。 |
務工A2 | A2=近兩年須在廈門務工,且目前仍在廈門務工 ●本項以社保A3認定。 | 2013-9-1至2015-8-31 | |||
社保A3 | A3=近3個年度(2012年9月1日-8月31日)在廈門市繳交社保月數>=24個月。 ●補繳不納入累計,4,5,6,7,8五個月系統默認繳交。 | 2012-9-1至2015-8-31 | |||
計生A4 | A4=孩子出生須符合計生政策或雖違反計生政策但父母已接受處理 ●以暫住地居委會計生證明認定,壹:符合計生,貳:違反但已接受處理,叁:不符合。屬于壹、貳兩類的視為符合本條規定。 | / | |||
實際 工作 生活 積分 70分 | 暫住B1 12分 | 主 申 請 人 | B1=截止2013-8-31在廈門市暫住累計的天數 ●近兩年暫住天數已經計算了基本分,在此項積分中不再做累計。此項暫住天數是從2013-8-31起向前累計的有效天數; ●湖里區購房戶合并計算購房時間(購房與暫住時間重疊部分不重復計算); ●一年按365天計算,滿一年得2分,最高12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2013-08-31之前的時間 | B1÷365天/年×2分/年 |
暫住與務工B2 9分 | B2=近兩年暫住地與務工地均在湖里區。 ●近兩年在湖里區暫住的認定條件:(1)近兩年在湖里的暫住證登記>=637天(含4,5,6,7,8五個月),即中間間斷小于3個月(93天);(2)近兩年未在除湖里區外的其他區辦過暫住證即近兩年的暫住明細中沒有其他區的記錄;(3)湖里區購房戶合并計算購房時間(購房與暫住時間重疊部分不重復計算); ●近兩年在湖里區務工的認定條件:(1)近兩年在廈社保繳交滿24個月,補繳不納入累計;(2)兩年內的所有參保繳費單位,單位注冊地都為湖里區系統自動給分。否則需提供實際務工證明,人工審核。 | 2013-9-1至2015-8-31 | 同時滿足B2項暫住的三個條件和社保的兩個條件才可以獲得9分。 | ||
社保B3 24分 | B3=截止2015-8-31在廈門市累計繳交社保的月數-24個月。 說明: ●基本條件的24個月已經計算了基本分,在此項積分中不再做累計,因此需減去24個月; ●一年按12月計算,含4,5,6,7,8五個月,補繳的月份不算積分; ●滿一年得4分,最高24分,最高12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在廈門繳交社保的全部時間段 | B3÷12月/年×4分/年 | ||
計劃生育B4 5分 | B4=隨遷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說明:計生證明類型為“壹”符合得5分;為“貳”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但已經接受處理的,則得0分。 | / | 符合計生政策得5分 | ||
購房B5 20分 | B5=在湖里區購置符合規定的商品住房。 說明:隨遷子女父(母)在湖里區購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產權的比例超過50%(不含50%)。 | / | 符合購房條件得20分 | ||
附 加 分 10分 | 暫住C1 | 附 加 分 方 | C1=廈門市暫住總天數;C2=廈門市繳交社?傇聰; ●條件:C1和C2都能提取到3月前(含3月)的數據,否則不計分; ●暫住滿一年得1分,單項計分;社保繳滿一年得2分,單項計分;均計算至3月31日。社保補繳月份不納入計算; ●購房情況不合并計算附加方的暫住時間; ●附加分=暫住分+社保分,封頂10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 3月31日及之前的時間 | C1÷365天/年×1分/年 |
社保C2 | 3月31日及之前的時間 | C2÷12月/年×2分/年 |
我國兒童青少年近視率呈下
時間:2024-04-24 01:0:25最高法:依法懲治未成年人
時間:2024-04-24 01:0:53最高法:小學生體育課意外
時間:2024-04-24 01:0:30浙江省寧波市“三個一體化
時間:2024-04-24 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