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學: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園區實際,現就園區小學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劃定學區
按照“尊重歷史,結合實際,保證學位,相對就近”的原則,各小學施教區由園區招生委員會劃定(見附件)。各小學要嚴格按照施教區范圍招生,切實保證本施教區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全部按時入學。
二、入學條件
⒈新生入學政策年齡應滿6周歲(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⒉適齡兒童確因身體狀況等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由社會事業局批準。
⒊沒有喪失自理能力和學習能力的殘疾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其入學政策年齡可針對具體情況放寬到7周歲或8周歲。
三、招生辦法
㈠公辦學校
⒈施教區招生
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入學原則上應與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在園區同一戶籍,且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為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定監護人)一致。
⑴屬下列情況之一并持有相應證明同時符合其它條件的,按正常入學處理:
①園區戶籍適齡兒童隨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一方在施教區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園區的現役軍人、在外地工作、務農或出國定居的;父母離異,兒童隨法定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②園區戶籍適齡兒童戶籍單立或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區常住,其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雙方都是不在園區的現役軍人及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
③園區戶籍適齡兒童自出生起即隨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戶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處落戶,其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雙方在本市范圍內均未購買或未分配產權房,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處實際常住且戶籍從未遷移過的。
⑵有關入學審定中其他特殊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①如園區戶籍適齡兒童家庭因拆遷等原因尚未取得安置房,根據拆遷安置協議上安置所在地的施教區確定就讀學校(拆遷安置時間截止5月31日)。
②適齡兒童家庭通過購置園區房產及戶口遷入入學,戶籍遷入和產權證辦理時間原則上在3月31日以前。在此時間之后的,根據產權房所在地施教區學校空余學位情況,以所在家庭的戶籍遷入和產權證辦理時間先后依次安排。該施教區學校學位不足未能安排的,由社會事業局統籌安排其它學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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