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小學入學政策年齡最小6歲,小學一年級入學須在年紀在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即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適齡兒童,以下小編整理了相關信息,以供參考。
青海省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教育部《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青海省《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和《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堅持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教育大會和基礎教育工作會精神,以實現教育現代化、辦人民滿意教育為目標,以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為重點,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扎實做好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深入推進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學、明晰、便利的招生入學制度,規范招生入學行為,促進教育公平、和諧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依法依規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權利,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行為。
第四條公平公正原則。確保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公平公正是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重要職責,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識貫穿于招生入學工作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為學生創造平等就學機會;及時公開公布招生入學政策、過程和結果等信息,提高社會知曉率,增強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屬地管理原則。強化政府保障責任,落實“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管理,增加公辦學校資源供給,合理調整招生計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堅決防止將政府的教育職責推向市場。
第六條同步招生原則。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小學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招生范圍、招生計劃、招生時間、招生方式等實行同步招生,任何學校不得以面試、測試、面談、人機對話、簡歷材料、冬夏令營集訓等形式提前選擇生源,嚴禁違規爭搶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圍招生和超計劃招生。
第三章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
第七條科學合理劃分和調整學區范圍
(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考慮,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根據區域內學校分布、學校規模、適齡人口數、交通狀況等因素,充分考慮可能影響公平的各關鍵要素,確定相對科學的學區劃分和調整規則,依街道、路段、門牌號等因素,合理劃定和調整每所學校的招生范圍,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公平和相對就近入學。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各方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的學區劃分和調整工作機制,廣泛征求多方意見,必要時可組織聽證,提升學區劃分和調整工作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學區劃分和調整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和鄉鎮(社區)、村(居)委會的作用,及時化解學區劃分和調整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三)學區劃分和調整要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審慎決定,學區劃分和調整方案基本成熟后,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學區劃分和調整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給社會留出合理的預期時間,并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四)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砂凑諉涡澠谥鄙、多校劃片、配套入學等方式確定學區范圍;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在審批機關管轄范圍內招生,在該范圍內招生時各地不得設置障礙,確需跨越審批機關管轄范圍招生的,須報審批機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八條規范戶籍人口招生入學程序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截止招生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遲到7周歲,具體由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入學政策年齡)的學區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優先就近入學;做到小學一年級應招盡招,小學畢業生全部升入初中;公辦學校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已畢業學生復讀。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切實簡化、優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對符合入學條件的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不得隨意增加前置條件,限制戶籍學齡人口入學報名。
(三)每年招生計劃、班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要嚴格執行班額控制標準,避免出現新的大班額;如學區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報名數超過當年學校招生計劃數,應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開公正、平穩有序實施統籌調劑分流,要視學位情況安排在區域內相對就近公辦學校就讀。
第九條落實不同群體招生入學政策
(一)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子女入學,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華人子女入學,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均嚴格按照國家、我省和各市州相關優待優惠政策執行。
(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各地要不斷完善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辦法,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嚴格落實“兩為主、兩納入”入學政策,進一步改進入學管理,統籌調劑,確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按時、有序入學。
(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就學年齡,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程度采取隨班就讀、特校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
(四)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緩學證明,列入延緩入學學生管理臺賬。
(五)加強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和招生管理,不得招收或用變通辦法招收中國籍學生;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招生。
第四章 普通高中學校招生
第十條合理確定招生規模和計劃
(一)各地要依據高中階段發展布局規劃和學校辦學條件,遵照高中普及攻堅工作要求,按照普通高中教育與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招生計劃;對于普通高中學校,要充分考慮高考改革和課程改革對學校教育資源配置的要求,準確核定辦學規模。
(二)各地要將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具體分解到校(含民辦學校),并嚴格執行計劃,不得隨意變更;公辦、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均不得超計劃、超班額招生。
第十一條強化指標分配導向。認真落實指標到校政策要求,完善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初中學校政策,確保名額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薄弱初中、農村初中傾斜,逐步提高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升入優質高中比例。
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招生范圍。各地要結合實際,依據辦學規模、生源情況等進一步明確以學校所在地生源為主的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范圍,嚴禁超范圍招生;民辦普通高中應在審批機關管轄范圍內招生,確需跨越審批機關管轄范圍招生的,須報審批機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防止未經審批私自跨區域范圍招生;跨市州異地辦學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報省教育廳審批,并嚴格按審批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嚴格規范招生行為。民辦普通高中享有與公辦普通高中同等的招生權利,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嚴禁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收復讀班、復讀生;嚴禁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混合招生;招生后,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就讀。
第十四條從嚴控制政策加分。各地要對加分項目和分值進行嚴格的清理和規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項目,嚴格控制保留的加分項目和分值,嚴格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和認定程序,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力度。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各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普通中小學招生政策和制度規定;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工作舉措,從嚴從實規范招生行為和程序要求,逐年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招生入學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群體性問題,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六條及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通過適當途徑,主動公開、長期公布普通中小學校招生信息,方便群眾查索。
(二)招生信息公開范圍包括區域內招生政策、計劃、時間、程序、結果,以及每所普通中小學校學區范圍、招生咨詢方式、監督舉報平臺、信訪接待地址等。
(三)招生期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建立招生入學工作預警制度,出現常住人口中學齡人口增加、學位供給緊張的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合理引導家長預期;高度關注輿情動態信息,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涉及外界不實宣傳誤導的招生入學信息,要主動澄清、迅速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匯報,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認真做好控輟保學工作
(一)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認真開展教育法律法規及招生入學政策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進寺院、進課堂活動,堅持健全完善失學輟學適齡兒童少年信息臺賬,發揮聯控聯保長效機制作用,落實“雙線”責任,持續不斷地做好控輟保學工作,保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各地要認真排查并嚴厲查處社會培訓機構以“國學班”“讀經班”“私塾”等形式替代義務教育的非法辦學行為。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造成失輟學,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學生入學后,學校要及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嚴格落實學籍管理相關規定,盡快為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不得以學籍手續不全為由驅趕學生,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入、轉出等學生學籍轉接;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
第十九條所有相關部門和個人要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招生入學“十嚴禁”的紀律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部門要逐級加強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督導檢查,建立督查、整改和問責制度;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將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范圍,適時對各地招生入學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導;充分發揮好社會監督作用,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途徑,接受社會監督;對在招生入學過程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對于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地區和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校的招生入學工作,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一、外地戶口小孩入學條件是什么
1、外地戶口小孩入學條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務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門核發的居住證,另一方為非本地戶籍的;
(3)在本地有穩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規定的入學政策年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二、異地入學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戶口簿或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
2、父母與務工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
3、父母住所證明材料;
4、經商人員須出示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材料;
5、一年級入學需提供兒童預防接種卡,七年級入學需提供小學畢業證。
1、辦理小學入學需要以下三種手續向學校提供報名所需的各種材料;學校審核證件并存檔備查;經學校審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報名登記手續。
2、一年級入學報名需要哪些材料如下:家庭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適齡兒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適齡兒童的體檢表。
3、房產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報名入學需要家長提供房產證、戶口本、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證件。
4、檔案材料:需要提供包括小學檔案、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體檢證明等在內的各種證件和資料。其他證明材料:一些學校還需要學生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出生證明、家庭經濟狀況證明等。
5、需帶好貧困證明材料。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是新生入學的關鍵憑證,幾乎所有大學都要求新生報到時要帶錄取通知書報到。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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