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是人們接受初等正規教育的學校,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發展,在其前又開設了幼兒園。一般6-12歲為小學適齡兒童,現階段小學階段教育的年限為6年(少數地方仍是5年)。小學教育階段后為中學教育階段,小學包含在九年義務教育內,小學教育不收取任何費用。以下是小學入學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及入學條件。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教育部《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青海省《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和《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堅持以,全面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教育大會和基礎教育工作會精神,以實現教育現代化、辦人民滿意教育為目標,以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為重點,大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扎實做好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深入推進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學、明晰、便利的招生入學制度,規范招生入學行為,促進教育公平、和諧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則
第一條、依法依規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權利,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行為。
第二條、公平公正原則。確保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公平公正是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重要職責,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識貫穿于招生入學工作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為學生創造平等就學機會;及時公開公布招生入學政策、過程和結果等信息,提高社會知曉率,增強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屬地管理原則。強化政府保障責任,落實“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管理,增加公辦學校資源供給,合理調整招生計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堅決防止將政府的教育職責推向市場。
第四條、同步招生原則。公辦和民辦普通中小學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招生范圍、招生計劃、招生時間、招生方式等實行同步招生,任何學校不得以面試、測試、面談、人機對話、簡歷材料、冬夏令營集訓等形式提前選擇生源,嚴禁違規爭搶生源、“掐尖”招生、超范圍招生和超計劃招生。
三、義務教育學校招生
第一條、科學合理劃分和調整學區范圍
(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學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考慮,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根據區域內學校分布、學校規模、適齡人口數、交通狀況等因素,充分考慮可能影響公平的各關鍵要素,確定相對科學的學區劃分和調整規則,依街道、路段、門牌號等因素,合理劃定和調整每所學校的招生范圍,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公平和相對就近入學。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各方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的學區劃分和調整工作機制,廣泛征求多方意見,必要時可組織聽證,提升學區劃分和調整工作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學區劃分和調整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相關部門和鄉鎮(社區)、村(居)委會的作用,及時化解學區劃分和調整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三)學區劃分和調整要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審慎決定,學區劃分和調整方案基本成熟后,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學區劃分和調整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給社會留出合理的預期時間,并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四)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按照單校劃片、對口直升、多校劃片、配套入學等方式確定學區范圍;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在審批機關管轄范圍內招生,在該范圍內招生時各地不得設置障礙,確需跨越審批機關管轄范圍招生的,須報審批機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二條、規范戶籍人口招生入學程序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截止招生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遲到7周歲,具體由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入學政策年齡)的學區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優先就近入學;做到小學一年級應招盡招,小學畢業生全部升入初中;公辦學校不得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已畢業學生復讀。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切實簡化、優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對符合入學條件的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不得隨意增加前置條件,限制戶籍學齡人口入學報名。
(三)每年招生計劃、班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要嚴格執行班額控制標準,避免出現新的大班額;如學區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報名數超過當年學校招生計劃數,應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開公正、平穩有序實施統籌調劑分流,要視學位情況安排在區域內相對就近公辦學校就讀。
第三條、落實不同群體招生入學政策
(一)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子女入學,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華人子女入學,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均嚴格按照國家、我省和各市州相關優待優惠政策執行。
(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各地要不斷完善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辦法,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嚴格落實“兩為主、兩納入”入學政策,進一步改進入學管理,統籌調劑,確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按時、有序入學。
(三)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就學年齡,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程度采取隨班就讀、特校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
(四)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緩學證明,列入延緩入學學生管理臺賬。
(五)加強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和招生管理,不得招收或用變通辦法招收中國籍學生;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招生。
四、工作要求
第一條、各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普通中小學招生政策和制度規定;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細化工作舉措,從嚴從實規范招生行為和程序要求,逐年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招生工作方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招生入學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群體性問題,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條、及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通過適當途徑,主動公開、長期公布普通中小學校招生信息,方便群眾查索。
(二)招生信息公開范圍包括區域內招生政策、計劃、時間、程序、結果,以及每所普通中小學校學區范圍、招生咨詢方式、監督舉報平臺、信訪接待地址等。
(三)招生期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建立招生入學工作預警制度,出現常住人口中學齡人口增加、學位供給緊張的情況,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合理引導家長預期;高度關注輿情動態信息,做好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涉及外界不實宣傳誤導的招生入學信息,要主動澄清、迅速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匯報,依法查處。
第三條、認真做好控輟保學工作
(一)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認真開展教育法律法規及招生入學政策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進寺院、進課堂活動,堅持健全完善失學輟學適齡兒童少年信息臺賬,發揮聯控聯保長效機制作用,落實“雙線”責任,持續不斷地做好控輟保學工作,保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各地要認真排查并嚴厲查處社會培訓機構以“國學班”“讀經班”“私塾”等形式替代義務教育的非法辦學行為。
(三)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造成失輟學,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生入學后,學校要及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嚴格落實學籍管理相關規定,盡快為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手續,不得以學籍手續不全為由驅趕學生,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入、轉出等學生學籍轉接;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
第五條、所有相關部門和個人要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招生入學“十嚴禁”的紀律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部門要逐級加強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督導檢查,建立督查、整改和問責制度;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將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范圍,適時對各地招生入學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導;充分發揮好社會監督作用,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途徑,接受社會監督;對在招生入學過程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堅決查處,對于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地區和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五、附則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校的招生入學工作,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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