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今,各種規章制度正在不停的規范人們的行為,約束我們的犯罪心理,但某些人經不起誘惑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語言沒有說服力,只得通過事實來驗證我的話。
2012-9-30(農歷二?一二年八月十五,中秋節),那日中秋佳節,處處洋溢著快樂的氣氛,殊不知一件偷竊事件正在發生……街上的人好似一道河流,川流不息。我和爸爸、媽媽、奶奶、舅舅、舅媽等親人一起外出游玩。我帶著強烈的好奇心徑直向前走去……嘿!那有一個人群,一向愛湊熱鬧的我以百米沖刺的速度跑了過去。人太多我看不見里面的任何情形,但我隱約聽見一句話:“有三個小孩偷了三部手機耶!好大膽!”我聽完向后打了個趔趄,心想:我的天那!小孩?手機?還偷?我的耳朵是不是有問題?正巧這時我看見表妹利用身體嬌小的條件鉆到人群里看見了那個情景,出來告訴我說:“三個小哥哥他們偷手機勒!你沒聽錯,三個小孩偷三部手機。”我明白了,點了點頭走開人群,然后聽到警察疏散人群的聲音,人們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心仍然在那里嘴里還在議論紛紛:“哎,社會不好,小孩也犯罪!;“這三個小孩肯定很窮,迫不得已才……”說罷,還搖了搖頭。我聽了心里似有無數種味道在一起攪拌:酸酸的,因為我替那三個人感到惋惜;苦苦的,因為我明白了人最大的致命的弱點是錢!偏偏人就最愛這個弱點;辣辣的,因為我也愛這個弱點,我曾無數次從爸媽的錢包里偷拿過錢,現在想想心里就很不是滋味;甜甜的,因為我知錯了,下決心一定要改,我知道知錯能改才是好孩子!從這件事中我悟出一個道理習慣是從小養成的,法律意識是要從小就灌輸的,這樣我們才有更好的明天!
刑法對搶劫罪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其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等;“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被強行劫走財物,脅迫的方式可以是語言,也可以用某種動作;“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喪失反抗能力的方法,當場劫取財物。(搶劫罪沒有數額要求,只要是為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采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即使沒搶到錢,也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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