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開始,南京住房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
調整標準:
1、度繳存基數為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待有關部門公布后另行通知)。職工工資應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
注: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770元/月。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其住房補貼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步調整,補貼政策執行省市房改部門的有關規定。
3、各單位按照現行比例調整繳存基數。未達到最高繳存比例的企業單位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狀況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調整后南京公積金繳存額度變化:
機關及事業單位:212.4≤繳存額度≤2424(按12%的繳存比例算出)
外商、港澳臺商企業:177≤繳存額度≤2424(按10%-12%的繳存比例算出)
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其他企業:141.6≤繳存額度≤2424(按8%-12%的繳存比例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