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細則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于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五)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后,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達到或超過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不再傾斜。
三、“五七家屬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5元,其中12月31日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二)“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12月31日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要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力爭在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