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申請延長繳費時,按下列辦法分別確定繼續繳費地:(一)國辦發〔2009〕66號、魯政辦發〔2010〕50號實施后,沒有再跨省或省內跨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繼續繳費地為其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二)跨省或省內跨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
參保人員延長繳費,若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按照規定,參保人員延長繳費,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繼續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符合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據了解,該政策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間,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參保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誰來解決養老問題?商業養老保險如何選擇?
我們退休后養老生活需要的資金數量與工作時并不一致,主要是資金用途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