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介入養老保險職員間斷繳費的可補繳
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克日,人社廳、財務廳連系下發了關于貫徹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有關題目的關照。自10月1日起,參保職員間斷繳費可補繳養老保險費。
依據關照,已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間斷繳費和未按劃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舉辦補費,并按劃定加收利錢。
已參保自由職頤魅者、機動就業職員間斷繳費的,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均勻人為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但不得補繳本人首次參保繳費之前的養老保險費,且首次參保繳費時刻不得早于《自治區人民當局關于印發〈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和個別工商戶從業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步伐〉的關照》下發之日,即1998年12月18日。已治理退休手續的上述職員,不再治理補費事件。
同時,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數未介入養老保險的原國度構造、奇跡單元、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牢靠職工,本人自愿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于原國有單元職工離開原單元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相關有關題目的關照》相干劃定舉辦補費。
補繳基數為積年自治區職工月均勻人為。個中,1996年1月1日之前介入事變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1996年1月1日之后介入事變的,從介入事變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補繳后,本人原在國度構造、企奇跡單元事變的年限(國度承認的持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但其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得高出本人介入事變之日至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的年限。其根基養老金報酬從繳清用度的次月起按《關于調解完美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金計發步伐的關照》審定發放。
另外,《社會保險法》實驗前,與種種用人單元存在勞動相關、未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離開原單元的其他城鎮勞動者,本人自愿要求補繳事變時代養老保險費的,可按自治區自由職頤魅者、機動就業職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舉辦補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驗前介入事變的,從《勞動法》實驗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補繳;《勞動法》實驗后介入事變的,從介入事變之月起補費。補繳基數為積年自治區職工月均勻人為。
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數、曾在城鎮種種用人單元事變滿三年以上,且在本《關照》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上述同類職員,也可按上述劃定補繳至法定退休年數。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順延;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但對高出法定退休年數5年及以上的,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其根基養老金報酬按本《關照》第二條劃定的步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