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天津外國語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為更好地體現我校育人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需求,規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7〕第41號)和《天津外國語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轉專業是指允許部分本科生在校期間由入學錄取專業轉入另一個專業學習。轉專業后學籍管理與學生管理相應轉至新專業所在學院,并按新專業培養方案培養和畢業。
學校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實施細則,按照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實施轉專業,并進行公示。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允許在完成第一學年學習后申請轉專業一次,且轉專業后原則上須進入新專業一年級學習;轉入相近專業的學生,經相關學院考查同意,可進入新專業同年級學習。學制不超過6年。
第三條 我校開設的符合教育部轉專業要求的本科專業學生原則上可在全校范圍內重新選擇專業。藝術類專業學生只能在藝術類專業范圍內轉專業,外國語學校保送學生只能在外語類專業范圍內轉專業。
因教學資源限制,合理控制濱海校區向馬場道校區轉專業人數。
應征入伍學生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按低批次專業招生的學生不得轉入高批次招生的專業。
轉出專業生源地當年高考錄取分數不低于轉入專業生源地當年高考錄取最低分數。
第四條 轉出專業學生人數控制在本年級本專業學生總人數的20%以內;接納轉入專業的學生人數控制在本年級本專業學生總人數的10%以內,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
無特殊原因,轉出學院不得阻止學生申請轉專業。
第五條 學院內學生原則上可在全院范圍內重新選擇專業。院內轉專業人數不受第四條限制,考核錄取辦法、接收條件等由各學院自行擬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學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第一學期全部課程,通識課成績合格,且第一學期通識課成績加權平均分不低于75分者;
(二)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經考核認定,學生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三)經學校確認,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學生入學后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者;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三)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應征入伍學生除外)狀態者;
(四)定向、委培等有指定專業的學生;
(五)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學生,及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
(六)教育部規定的其他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及經學校審核認為不適合轉專業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公布計劃。各轉入學院在第二學期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報送各專業擬接收轉入學生人數及考核錄取辦法、接收條件等。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教務處統一公布。
第九條 學生申請。擬轉專業學生根據學校公布的計劃,填寫《天津外國語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報學生所在學院。
第十條 資格審查。學生學院對申請轉出的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材料無誤后,在學院備案,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后,統一將申請材料送至轉入學院,經轉入學院復核后,由各轉入學院公布各專業參加考核學生名單及各專業考核安排。
第十一條 轉專業考核。轉入學院根據考核辦法對轉專業學生組織實施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審批。各轉入學院按考核成績,在擇優錄取的原則下,根據各轉入專業的計劃轉入人數,確定轉專業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審批,由教務處統一公示。公示期結束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對無異議的學生,由轉入學院于新學期的開學前通知學生本人到有關部門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并按照轉入專業繳費注冊。
第四章 學生培養
第十三條 學生自提出轉專業申請起,直到被批準并到轉入學院報到前的學習期間,應按原專業培養方案完成課程(含寒暑期安排的教學活動)學習及考核。
第十四條 轉入學院應加強指導,幫助轉專業學生制定選課計劃,以使學生盡快適應轉入專業的學習進程。
第十五條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須按照新專業培養方案修完規定學分,達到相應要求,方可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生轉專業前已修讀且已取得學分的課程,若與轉入專業教學培養方案相同或相近,經轉入學院和通識課部門審核后,予以認定,分別計入專業課程和通識課程相關學分,其他未予認定課程學分可列入通識選修課學分,未修的課程應補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管理辦法及其他文件涉及轉專業內容與本細則不符者,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類別 | 專業名稱 |
---|---|
經濟學類(本) | 經濟學 |
金融學類(本) | 金融學 |
經濟與貿易類(本)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法學類(本) | 法學 |
政治學類(本) | 外交學 國際政治 |
教育學類(本) | 教育技術學 |
中國語言文學類(本) | 漢語言文學 漢語國際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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