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扶貧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 貧困目標瞄準粗放
貧困目標瞄準粗放主要表現在粗放識別與粗放管理兩方面。首先,目前全國農村貧困居民7017 萬人的數據,主要來自國家統計局根據全國7. 4 萬戶農村住戶調查樣本數據的推算。為防止虛報貧困人口數量,大部分貧困地區政府在識別貧困戶時采取自上而下、逐級分配指標的方法,由省( 直轄市、自治區) 政府依據貧困監測數據將貧困人口數量指標分解至縣( 區、市) ,然后由縣級扶貧和統計部門依據本轄區貧困人口分布情況將指標進一步分解至鄉( 鎮) 和村,由于鄉( 鎮) 級政府并沒有可靠的住戶抽樣數據用以測算貧困發生率,識別貧困戶的工作實際上由村委會及村干部完成,而村委會由于很難準確獲得家庭收入信息,導致對貧困戶的準確甄別存在較大困難。對云南、貴州、四川三省的調查數據顯示,2013 年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有40% 的農戶人均收入超過貧困線,而在非建檔立卡戶中有58% 的農戶收入低于貧困線。其次,我國扶貧管理粗放集中表現在扶貧政出多門、決策管理多頭、政策扶貧主導及權力配置交叉。中央有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扶貧議事協調,國家發改委地區司負責以工代賑扶貧資金,國家財政部農業司負責財政扶貧資金,中國農業銀行負責信貸扶貧資金,民政部負責救助扶貧,等等。地方從省( 直轄市、自治區) 到縣( 區、市) 基本都設立了相應機構,每家機構各有系統和上級主管部門,在各地各級都由主管行政首長分管。由于無法形成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分工合作框架,各部門每年都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協調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這種多頭林立、相互掣肘的扶貧管理體制必然導致減貧效益低下。
( 二) 扶貧資源投入分散
國際經驗表明,扶貧資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提高扶貧效率。然而,目前我國在扶貧資源整合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如,扶貧政策體系中財政政策運用較多、其他政策明顯不足,且財政、稅收、金融、產業和投資等政策難以相互配合。以扶貧資金為例,投入貧困地區的扶貧資金尤其是扶貧專項貼息貸款,其市、縣運作是依托商業銀行代理發行,實行“雙軌制”管理。扶貧部門負責扶貧項目立項、項目規劃、資金指標,金融部門負責資金發放和到期回收。這種管理體制上的條塊分割、責權分離,導致扶貧步調難以協調一致。各級黨政部門扶貧責任大但資金權力小,金融部門扶貧責任小而資金權力大。扶貧專項貼息貸款是有償低息貸款,必須按信貸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而金融系統作為企業組織,以利潤最大化為企業經營目標,因此,對扶貧情況比較了解的扶貧部門選擇的項目,金融部門可以資金安全和效益為由進行否決。由于體制障礙,扶貧職能部門缺乏有效管理和回收再貸扶貧資金的手段,資金難以保證投入到急需扶持、扶貧效益顯著的項目。扶貧資金中的中央專項扶貧貸款、省( 自治區) 專項扶貧貸款及以工代賑資金、財政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等,分屬不同部門管理,各部門資金按各自行政渠道切塊下撥。由于人力所限,不可能對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導致資金劃撥方式簡單機械,項目配置不切實際、重點不突出,資金使用分散,缺乏監督管理,以致資金到戶率低,資金浪費、沉淀甚至損失嚴重。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業銀行2012 年扶貧貸款的發放調研顯示,該行全年直接向扶貧對象發放的貸款和公司承貸且有明確扶持對象的貸款只占全年貸款投放的1. 24%,而扶貧功效較低的貸款占比高達56. 76%。部分貧困地區扶貧對象靠推測估算,不同種類的貧困家庭幫扶措施都是“新瓶裝舊酒”,用老觀念、老辦法做事,“路邊花、壘大戶、富上加富、形象工程”等現象在部分貧困地區較為突出。
(三) 監督評估體系欠缺
扶貧開發戰略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扶貧項目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開發、移民搬遷、技術培訓等多個方面,資金來源有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貼息貸款、世行扶貧貸款及社會捐款等。因此,能否有效監督和評估扶貧資金的使用、扶貧項目的驗收,直接關系到扶貧開發的成效。由于我國的扶貧系統設置中并沒有專司監督和評估的機構,尚未建立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的扶貧監督評估體系,扶貧項目的監督評估主要依靠國務院扶貧辦及各級地方扶貧辦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共同實施,或由地方黨委、政府主導,組織審計、統計、財政、紀委、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缺乏統一的法律約束與制度規范,加之缺乏強有力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以致扶貧項目立項隨意性大,扶貧資金的調撥、使用前的預算控制、使用中的財政監督、使用后的評估審計往往形同虛設。同時,我國扶貧機構沒有按照財權與事權分離的現代管理制度進行設置,導致扶貧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將自身等同于類似財政的政府職能部門,造成扶貧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的越位和缺位,增加了扶貧運作成本,降低了扶貧效益,催生了尋租等腐敗現象,扶貧資源漏出效應突顯。此外,有關扶貧項目的評估方法不盡完備,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評估方法體系,現有方法標準不統一、不固定,而方法指標的多變性和差異性使扶貧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難以順利開展,項目質量很難得到保證。由于監督評估機制的缺失,導致扶貧對象弄虛作假、扶貧資源無效配置、扶貧項目開工遲緩、扶貧資金克扣挪用等亂象層出不窮。
( 四) 扶貧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
受傳統扶貧模式的影響,貧困地區缺乏完善的扶貧激勵機制。一是扶持對象篩選激勵機制普遍缺失,致使貧困地區干部對扶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到位,國家扶貧政策宣傳不到戶,部分領導干部停留在“數據脫貧”的老觀念、舊思維,存在“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的敷衍塞責及瀆職行為,甚至部分貧困地區出現“抓鬮”確定貧困戶的現象。二是扶貧項目安排與資金投入激勵機制缺失,使部分貧困地區不按市場經濟原則和貧困村的實際需求,在缺乏科學調研與論證評估的基礎上,草率引入扶貧項目,導致項目開發成本過高,實際效益并不明顯。針對性幫扶措施少,季節性物資慰問多,發展生產與尋找機會的激勵手段普遍缺失。三是社會扶貧激勵機制不健全。國家社會扶貧榮譽表彰體系不完善,社會各界參與扶貧、奉獻愛心組織動員平臺建設遲緩,社會扶貧組織登記程序繁瑣,仍未建立針對扶貧成效明顯、貢獻特別突出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冠名機制和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個人給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機制。四是駐村幫扶領導干部扶貧工作績效考核機制亟待完善。如,對四川省甘孜州的調查發現,部分駐村“第一書記”工作重心把握不準,工作職責不明確,與村干部抓扶貧的合力不夠,甚至出現少數干部擅自離崗或“走讀”現象。五是貧困縣退出激勵機制不完善。當前,大部分貧困地區沒有建立脫貧摘帽過渡期補償機制,尚未出臺詳細的貧困縣退出激勵政策,退出標準與程序不規范,使部分已處于貧困線之上的貧困縣還繼續享受扶貧政策。
( 五) 社會主體參與機制不完善
當前,我國扶貧參與程度不高主要表現為貧困人口參與程度不高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程度不高。首先,我國現行的扶貧戰略是由中央和省級政府確定的11 個集中連片特困區和實施特殊扶持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區、新疆南疆3 地州,680個貧困縣,然后再由縣級政府將扶貧資源通過金融機構或行政部門傳遞給識別出來的貧困村和貧困戶,扶貧政策和資源的傳遞以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貧困人口在扶貧項目決策、實施、驗收等過程中話語權很小。其次,盡管國家出臺了有關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扶貧,對非政府組織扶貧采取一些積極鼓勵政策。無論是扶貧動議的產生、制度的建立、政策的制定、資源的籌集,還是具體行動的規劃、組織和實施,絕大部分仍由政府部門承擔,各種非政府組織、民營企業、公民個人參與貧困治理仍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制度保障及嚴格監管,難以有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扶貧。
國家最新的農村精準扶貧政策
修建住房是農村家庭最重要的一項計劃,也是最大頭的一筆開支。2018年精準精準扶貧政策強調到農民危房改造,符合國家補貼條件的農民可以免費修建自住房屋,費用由國家補貼。為了讓錢真真正正落到實處,可以享受到這些政策的農民需要滿足這些要求。
第一:屬于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家庭,這些家庭已經在農村建檔立卡中登記了詳細的登記,家庭情況已經登記在案了。
第二:農村中無勞動能力和無人贍養的農民,被評定為五保戶的農民并已經確認是五保供養對象的,確認為5個擔保,并收到了“5個擔保證明”。
第三:住房或收入低于最低收入標準的農民,已經確認家庭情況并通過審核認定,確定為低保戶性質的農民家庭。
其中,以上三類家庭國家政府是免費幫助修建、改造房屋的,就是農民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費用,這樣也體現了國家為了讓貧窮農民更好地生活的決心。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的農村殘疾貧困家庭,當然也是通過審核的,這類家庭提出翻修、新建服務的申請時,政府是暫時不會提供免費修建和改造服務的。但是由于這類貧窮農民的特殊性,如果這些家庭真的需要修建和改造自住房的話,國家政府是會加大補貼的力度。
精準扶貧,不再是一句空話,是有著現實意義的。在扶貧方式上,財政的扶貧基金更加針對的是農村的貧窮家庭,所以已經被認定為貧窮家庭、五保戶、低保戶的家庭是可以更好地享受到國家的專項政策。國家也重點對這些家庭進行一個排查,讓符合條件的家庭得到相應的保障。同時也不斷強調把精準扶貧工作落到實處,不搞形象工程,讓貧窮家庭能真真正正地受益,F階段,農村精準扶貧才剛剛開展,很多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不過相信國家和政府這邊后期一定會緊抓的,出臺的優惠政策也會越來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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