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監督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第三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
(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六)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
(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第五條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并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監督職責
第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在黨內監督方面的任務和要求;
(二)制定貫徹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關于加強黨內監督工作決議、決定的措施,研究解決黨內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常委、委員,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一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紀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對所屬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第七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基層委員會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黨委常委會、同級紀委常委會提出或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反映;
(四)中央委員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第八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
(二)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情況進行監督;
(三)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一級紀委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情況,提出建議,依照權限組織起草、制定有關規定和制度,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五)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行為的檢舉和黨員的控告、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實行統一管理。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
(一)對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進行監督;
(三)黨的地方各級紀委委員和基層紀委委員,對本條第(一)、(二)項所列紀檢機關(機構)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問題和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紀委常委會、同級黨委提出或反映,對所在委員會委員、常委的意見還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和紀委反映;
(四)中央紀委委員對中央紀委常委的意見,署真實姓名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委常委會或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反映。
對委員署真實姓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應當及時轉達,不得扣壓;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以適當方式答復。
第十條黨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
(一)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二)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向黨的組織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三)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四)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五)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反映所在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監督制度
第一節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的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維護和增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科學、民主。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當如實記錄。討論干部任免事項,還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決定重要事項,應當進行表決。表決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對于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征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的決定,或未能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節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
第十五條中央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向全黨通報。
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會議的內容和本地區的重要情況,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通報或向本地區的黨組織和黨員通報。
第十六條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將有關決策、重要情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于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以及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同時,地方各級黨委應當在職權范圍內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關方面獨立負責地處理好有關問題。
對隱瞞不報、不如實報告、干擾和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復、批復或對下級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不及時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三節述職述廉
第十九條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條中央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
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每年在規定范圍述職述廉一次。述職述廉時可以邀請群眾代表參加會議。
在屆中和換屆前的述職述廉后,上一級黨組織應當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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