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及《公司章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股東和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公司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有權代表和組織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總經理關于企業發展的工作報告、公司經營計劃、公司重大投資、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因資本運作與公司發生關聯的事項的'報告;對公司重要的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公司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年度職工培訓、職工薪酬、職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審議、建議、決定的職權。
二、審議通過公司內部分配方案、勞動保護費用、措施和改善勞動條件的方案,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及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中層及以上領導干部進行述職述廉并接受職工代表的評議監督。
五、推選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并聽取其匯報。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
六、簽訂公司年度《集體合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應是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為職工群眾所信任的職工。
第九條 代表的構成:職工代表原則上應占職工總數的3%--5%;各類人員的比例一般是:工人不少于45%;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少于35%;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也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代表的產生程序:
一、公司工會根據有關文件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和選舉辦法,并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二、各單位在平衡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三、公司級領導代表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單位選舉產生,但不占所在單位名額;
四、職工代表必須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的贊成票,經公司職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后,方能當選;
五、為有利于工作可邀請不是代表的單位負責人、工會干部、有必要參加會議的經營管理、技術人員列席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公司職工代表實行屆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代表在公司內調動工作,保留其代表資格。經公司工會同意,原選舉單位可補選職工代表。代表退休或調離公司,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經公司工會同意,原選舉單位可補選職工代表。代表犯罪、違法違紀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應撤消其代表資格,經公司工會同意,原選舉單位可增補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但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可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按公司組織機構組成若干代表團、組;代表團設正副團長各一名,由職工代表推舉產生。職工代表團、組的職責是:
一、職工代表大會期間組織本團、組的職工代表出席大會,向大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完成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本單位職工傳達大會精神,協助行政制定貫徹落實大會決議的措施,組織職工落實大會決議,組織和參加民主管理活動;征集職工代表提案;完成工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公司有關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各級干部的評議監督;有權參加對公司行政領導的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和制度
第十七條 按照公司組織機構建立公司、分廠(部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民主大會)制度,并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分工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每次會議的主席團只對本次會議負責。主席團名額由公司工會與各代表團協商確定,包括工人、工程技術管理人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術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成員應由公司工會召集各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從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經職工代表充分醞釀后,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二、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三、審查各專門委員會組建方案,并提出人選建議;
四、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和各代表團、組對議案審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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