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根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 218 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 21 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 1620元、二類 1520 元、三類 1420 元、四類 1320 元,依次調整為 1700元、1600 元、1500 元、1400 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 9.8 元、二類 9.2 元、三類 8.6 元、四類 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 18.5 元、二類17.4 元、三類 16.3 元、四類 15.2 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實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 年 9 月 25 日
其中,朔城區、平魯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提升為1700元,懷仁、山陰提升為1600元、應縣、右玉提升為1500元。
詳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