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失業的勞動者來講,如果其購買了失業保險的話,那么在失業的時候他最想知道的就是自己能夠領多少失業保險金。其實,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
失業保險能領多少錢
在職職工失業后憑退工單、勞動手冊等證明,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領取條件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然后根據街道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核定待遇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的標準按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超過當地最高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什么?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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