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怎么計算?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平均繳費工資×40%×繳費年限
假設外來務工人員小王的戶籍在湖南,畢業后一直在廣州工作并買了5年零3個月的社保,最近他失業了,打算離開廣東回老家發展,失業前一年的平均繳費工資為5000元。根據《通知》,小王若不打算在廣州按月領取失業保險,也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話,可以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可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那么,小王可以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就是5000元×40%×5年=10000元。
與此同時,為了體現失業保險的保障原則,《通知》規定,個人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低于參保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高于月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的,按最低工資標準80%乘以24之積計發。
以廣州為例,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月,1550×80%=1240,1550×80%×24=29760,即是說,個人領取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若低于1240元,按1240元進行發放;高于29760元,則按29760元予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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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最新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最新廣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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