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長春市失業金將由工商銀行代為發放
從長春市社會保險局獲悉,從12月起,長春市本級(不含雙陽區、九臺區)失業金由工商銀行代為發放,在此之前已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失業金仍經由原發放銀行代發。
市社保局工作人員提醒公眾,新申請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需攜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參加失業保險單位申領失業金人員名冊》(標有就業部門認定的失業登記時間)、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吉林省就業失業登錄證》、工商銀行的結算存折(卡),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到社保部門辦理相關申領失業金手續。
1.申領失業金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①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申領失業金業務流程
①失業人員到其戶口所在社區辦理《吉林省就業失業登錄證》。
②到長春市就業服務局填寫《參加失業保險單位申領失業金人員名冊》,并辦理《吉林省就業失業登錄證》驗證手續。
、郛斣25日至次月15日之間,憑以下手續申領失業金:《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吉林省就業失業登錄證》、《參加失業保險單位申領失業金人員名冊》、工商銀行結算存折(卡)。
、苊吭25日后持工商銀行結算存折(卡)到工商銀行營業網點領取失業金。
3.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6年不足7年的,領取15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7年不足8年的,領取16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8年不足9年的,領取17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9年不足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2個月失業金,但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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