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第二十九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轉移前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職工、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三十條職工、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及失業保險參保憑證,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轉移申請。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繳費工資記錄、享受待遇記錄等材料。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結轉移手續,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籌地區外的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選擇在統籌地區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由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第三十二條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當在辦理失業登記后,憑本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
失業人員在取得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后,憑本人身份證明、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繳費工資記錄、享受待遇記錄等材料和失業保險基金。
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齊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材料和失業保險基金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結轉移手續,并作出書面支付決定,送達申請人,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書面支付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職工、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失業保險基金不轉移。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手續,轉移的基金數額為按照統籌地區標準核定的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點五倍。
第三十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失業保險關系。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按照規定書面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第三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失業保險服務,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失業保險費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出具失業保險參保憑證等工作,每年向社會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等情況,并建立失業保險繳費和享受待遇記錄供用人單位和職工免費查詢、核對。
公共就業服務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11濰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08烏魯木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
時間:2024-04-16 01:0:06紹興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