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長春市社會保險局了解到,按照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金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5〕82號)文件精神,從10月1日起,我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其中,市本級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由755元上調至1056元,增長39.87%;縣市(含九臺區)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由480元上調至784元,增長63.3%。
目前,社保部門已經著手進行失業保險金上調的相關工作,據社保局工作人員介紹,由于10月份失業保險金已經按照原標準發放完畢,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將于11月份發放并將10月份上調部分一并補發到位。需要注意的是,受此次調標的影響市社保局11月16-17日將暫停受理有關失業金審核業務,18日起恢復正常經辦。
【社保查詢】
長春失業保險待遇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依法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關閉、解散,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
3、非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本人過失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
5、職工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職工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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