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落實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有關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5〕1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企業申報穩定崗位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申請穩定崗位補貼的企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除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政策和環保政策外,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企業在徐州市區(不含銅山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2、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徐州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3、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二、補貼標準及資金使用
穩定崗位補貼標準為申報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12月底。
同一企業既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314號)規定享受在崗、轉崗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的,可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不得重復享受。
三、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企業申報
凡在市區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應將以下資料于9月30日前,報至徐州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從起,申報的截止時間為當年的6月30日。
1、《徐州市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報表》(一式三份);
2、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1份);
3、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4、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措施;
5、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承諾書》需企業法人簽字加蓋公章)。
(二)享受補貼資格認定
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在收到申報企業上報的上述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按以下程序對企業申報享受補貼條件進行認定:
1、對企業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核;
2、對企業依法參加和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審核;
3、對企業上年度裁員率進行審核;
4、對企業財務管理的認定。
(三)補貼資金的審核及發放
經審核,申報企業符合享受穩定崗位補貼條件的,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企業穩定崗位補貼資金進行核定。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當年應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金額,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要將擬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名單和金額等相關信息在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結束后,對無異議的企業,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程序及時撥付資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市財政局撥付的補貼資金后,及時將補貼資金劃入企業在申報補貼資金時提供的銀行賬戶。
四、對享受補貼企業的監測管理
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按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的原則和目標,按月對企業進行就業崗位變動調查,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市財政部門對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經費支持,按照每個監測企業每月50元標準給予信息采集、培訓等費用。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要定期對企業補貼資金的入帳和使用進行檢查,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同時要對補貼企業開展政策績效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報告。
各縣(市)、銅山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訂本地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辦法并積極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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