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我區要求各盟市適時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為:第1-12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第13-24個月,按照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
據了解,除了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內蒙古此前還對失業保險費率進行了調整。具體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我區失業保險費率暫由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職工個人失業保險費率由1%降至0.5%。我區要求,各盟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自3月1日起按新費率核定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已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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