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發展歷史。在這期間,失業保險制度發揮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施行失業保險制度,給付失業保險待遇,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渡過了難關。特別是近幾年來,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員都在300萬人次以上,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按照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部分資金,用于失業人員開展生產自救,轉業訓練,職業介紹活動,幫助其中半數以上人員重新走上了就業崗位,實現了再就業。第三、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保障了從企業走向社會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減輕了企業的壓力,推動了改革措施的順利出臺和實施。許多地方還運用基金支持“關、停、并、轉”企業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去年以來,各地認真按照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主要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了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推動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改革和脫困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原有的失業保險制度盡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不能完全適應建立,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適用范圍窄,只是在國有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非國有經濟的從業人員和大部分事業單位職工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造成了這部分人“有險無保”;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覆蓋范圍窄,又僅限于用人單位單方繳費,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三是統籌程度不高,失業保險基金主要實行市縣統籌,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條例》吸取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了國外有益做法,在許多方面做了重大調整,體現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要求,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服務改革和穩定大局的精神,為形成具有的基本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
1999年,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圍繞貫徹落實《條例》,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在制度建設上,為配合《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貫徹實施,勞動保障部于3月20日下發了《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為推動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和人事部于8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9號),就繳費所需資金的列支渠道和管理體制等問題做出了規定。為落實《條例》有關基金支出項目的規定,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于8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2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黑龍江省制定發布了《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北京、上海、重慶市政府頒布了失業保險的規定(辦法),四川、山東、安徽、云南、新疆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下發了貫徹《條例》的通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有關通知,天津、河北、遼寧、吉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陜西、甘肅、青海等省區勞動保障部門也都完成了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在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上,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截止11月底,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達9670.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742.3萬人,增長22%。預計年底參保人數將達9800萬人;1--11月,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6.9億元,預計全年收入可達110億元,接近前兩年的收入之和。在充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失業保險基金向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調劑資金32億元,有力地支持了兩個確保工作。失業保險工作正朝著“制度完善,資金雄厚,管理服務優良”的目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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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分設總則、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待遇、管理和監督、罰則和附則,共6章33條。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哪些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從單位來講,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從個人來講,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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