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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哪些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基本情況如何?
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有: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捷克、克羅地亞、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白俄羅斯、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阿塞拜疆、孟加拉、巴巴多斯、巴西、加拿大、智利、塞浦路斯、厄瓜多爾、埃及、格魯吉亞、香港特別行政區、伊朗、以色列、日本、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坦、立陶宛、盧森堡、摩爾多瓦、馬耳他、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土庫曼斯坦、突尼斯、瑞士、烏克蘭、英國、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美國、烏茲別克斯坦、烏拉圭等。
法國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隨即,挪威、丹麥兩國也分別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類似于法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當時這幾個國家實行的是非完全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即法律確定范圍內的人員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取決于個人意愿,參加保險,就必須根據失業保險法律規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擔一定的義務和享受相應的權利。1911年,英國頒布了國民保險法,開創了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的先河,后被一些國家效法,構成了世界失業保險制度的主流。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強制性保險,自愿性保險的范圍只限于工會已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產業。在基金來源上,一般與社會保險其他險種相同,通常由雇員和雇主平均分擔,也有些國家規定全部保險費由雇主繳納。政府對強制性和自愿性兩種保險的補貼數額都很大。在享受待遇條件上,一般都規定:非自愿性失業;繳納一定期限的保險費或在受保職業工作一定年限;申請者具有工作能力并愿意尋找工作。另外,對無正當理由而自愿離職的,由于行為不端被解雇的,或參加勞資糾紛導致停產而使自己失業的,一般規定要取消其享受資格或降低給付標準,有的還要推遲給付時間。在失業補助金上,通常以周為單位支付,標準為其最近一段時期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數國家計算失業補助金的替代率,為平均收入的40-75%。有些國家一律支付等額補助金。如果失業人員已成家,除發給基本補助金外,還要對其配偶及子女加發一定的補助金。在支付失業補助金前,通常有幾天的等待期。大多數國家對連續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時間有一定限制。一般情況下為8-36周,在某些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另外,有些國家根據繳費期限或參保時間決定享受期限。有些國家除正規的失業保險外,還提供失業援助或提供以失業人員家庭經濟狀況為條件的其他待遇作為補充。這樣,失業人員領取補助金期滿后,如果收入低于一定水平,還可以繼續得到一些救助。在管理體制上,多數國家是由政府部門管理,有些是由自治機構管理,這種自治機構一般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組成。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之間經常保持緊密的行政聯系。有些國家已將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合并管理,基層的管理工作尤其如此,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我國是什么時候開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現狀如何?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形成和初步運行時期。1993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這一規定的發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根據本地情況,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部分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也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為了增強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實行了個人繳費。到1998年底,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7928萬人,全年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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