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聯合出臺了《關于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上海市實施城鄉職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農村戶籍人員與城鎮戶籍人員履行相同的失業保險繳費義務,享受同等的保險失業待遇。
在參保繳費方面,通知明確,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招用上海市農村戶籍人員,單位和個人按照與用人單位招用城鎮戶籍人員相同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即: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1.5%,農村戶籍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比例為0.5%。
通知規定,上海市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農村戶籍勞動者,失業后可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流程、期限等參照《上海市失業登記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在待遇享受方面,通知明確,上海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后,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在失業保險金的核定上,上海市農村戶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其失業前個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所對應的失業保險費繳納年限)計算,期限計算辦法以及待遇支付標準均與城鎮戶籍人員相同。農村戶籍失業人員還可以參照《關于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就發[2011]44號)相關規定,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當日起,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失業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扶持生產資金等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此外,對于通知實施之前按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參保的上海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的規定領取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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