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最高、最低標準分別上調70元
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根據《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從今年3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最高標準增至930元,最低標準增至650元,分別上調70元。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后,按規定以失業保險金為基數計發其他待遇時按提高后的標準執行。
調整后,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由原來的860元增至930元,最低標準由580元增至650元。本次調整各縣(市、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將根據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短,以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劃分的四個檔次類別中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其調整數額和調整后的具體標準。
按照規定,從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第13個月起,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7年的一律按當地計發基數的54%核定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年限滿17年及以上的按照當地計發基數的63%核定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及其他待遇標準提高后,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的規定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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