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行《失業保險條例》部分條款與《社會保險法》規定相抵觸。
現行《失業保險條例》自頒布以來未作修訂,因其實施時間較長,其部分條款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相抵觸,如:(1)罰款金額倍數標準不一致!妒I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與《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沖突。(2)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名單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備案的時間不一致!妒I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沖突。
針對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1.盡快修改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以勞動者工資總額的高低為主要依據,建立多檔級的失業保險金標準。
2.修訂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取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的規定。
3.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建議將《失業保險條例》部分與《社會保險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作修改,使兩者保持一致
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11濰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08烏魯木齊失業金領取條件及
時間:2024-04-16 01:0:06紹興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
時間:2024-04-16 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