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轉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按我省醫療保險異地流動人員關系接續的有關規定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失業保險關系轉入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辦理,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轉出地標準,將核定的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和應支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由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執行轉入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金相關政策。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并發放其醫療保險待遇。女性失業人員未參加基本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由經辦機構負擔因生育而發生的醫療補貼。
第六章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九條對國家、省明確規定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對象,經辦機構必須準確掌握,嚴格執行。對于可認定為已就業和可視為就業的人員,要及時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認定為已經就業: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并在半年內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的。
(三)在就業服務系統中已辦理就業登記,或在五險合一系統中已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以及其他可以認定就業的。
(四)自雇性就業,已取得營業許可證或未取得營業許可證照,但在半年內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的。
(五)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時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機構(所、站)申領登記的。
(六)從事其他有收入活動可以認定為已經就業的。
第三十一條&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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