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支出。自1月起,每年1月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享受失業金的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直接從本人領取失業金存折中代扣代繳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不需要到市醫保局繳納大額保費。
第二十二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其失業前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待遇,并將繳費金額、繳費起止時間等相關信息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三條在確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的前提下,對已在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審核同意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發生經辦機構無法按期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實行如下經辦流程和執行標準:
(一)失業人員本人須先行補齊此前所欠醫療保險費。
(二)失業人員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個人醫保繳費存折到經辦機構申請接續醫保關系及辦理返還其領取失業金期間多繳醫療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的手續。
(三)經辦機構在受理失業人員申請次月,一次性將返還資金劃轉至該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存折(卡)。
(四)若發生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存折(卡)已注銷、丟失等情況,經辦機構將為其重新申辦領取失業保險金存折(卡)。
第二十四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期間需要就醫的,須事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明》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就醫費用由個人先行支付,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障卡)生效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辦理報銷事宜。
第二十五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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