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再次失業后繳費時間及享受待遇期限計算辦法。
(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再次就業后參保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未滿時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前次剩余繳費時間和再次就業后參保繳費時間合并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時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繳費后,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1.參保并繳費時間不足1年。
2.自愿辭職或自動離職。
3.不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4.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
5.未按時到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機構(所、站)進行申領登記。
6.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包括農民工)按照統一費率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的繳費比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2012年11月份以前按照原農民工規定參保繳費的年限,累計計算。2012年11月份以后仍按原農民工規定參保繳費的,在足額補繳其個人賬戶欠費后,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條款自1月1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九條參保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等原因形成欠費的,按規定補繳全部欠費和滯納金后,其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未能及時按規定補繳欠費,超過半年以上的,其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計發。
第二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參照參保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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