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全市各級經辦機構須建立所屬地區失業保險欠費黑名單,并做好每月按期更新黑名單信息工作,嚴格杜絕參保單位在欠費狀態下,接收所屬職工進入失業保險,并享受待遇的情況。特別是對于已進行參保登記、申報及做實個人賬戶的單位,其移交失業人員檔案中出現該單位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早于單位登記參保時間,即使辦理了失業登記,也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意愿。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主要包括: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轉制、關閉或解散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本人過失被開除、除名、辭退的;因參保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參保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五條全市各級經辦機構只接收參保單位勞資、人事部門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并按規定履行交接手續,檔案材料齊全,行政備案等手續完備,否則不予受理;職工失業后,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手續,逾期視同個人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傷病不能進行求職登記的失業人員,經市級經辦機構核實授權后,各縣(市)、大孤山經濟區經辦機構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參保繳費年限計發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章失業保險待遇核定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計發時間及標準:
(一)失業人員與單位無勞動爭議,單位已按規定到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并已通知到本人,本人60日內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視為失業人員本人自愿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下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本《細則》第十七條有關規定執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被核準領取之月起計算,按月發放。
(二)失業人員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與所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并最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時間和享受待遇標準按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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