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參保單位應依法按期如實申報當期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對本單位所屬職工應繳失業保險費履行代扣代繳責任。
第十條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做實個人繳費記錄執行標準
(一)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當日辦結
(二)辦結要件:《核定表》;《丹東市失業保險人員增減變動表》(發生人員增減變動時)。
(三)注意事項:
1.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記錄以參保單位職工本人上年實際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且不低于年度崗平工資的60%,個賬基數采用醫療保險年檢核定工資數值計算所得(每月新增人員個賬基數采用當期醫療保險核定工資數值計算所得),個別單位申請修改職工個賬基數,需要向市級經辦機構書面請示,核準后方可辦理;單位統籌以當期養老保險單位統籌基數為繳費基數,統籌基數數值應與所屬地區地稅部門核定數值一致,具體計算方法和依據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與所屬地區地稅部門協商解決。
2.失業保險費征繳流程。每月15日前,參保單位須首先到經辦機構辦理單位職工人員增減變動,申報當期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應繳費額,然后在規定期限內向失業保險費征收部門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做實上月個人繳費記錄業務可以同時辦理。對于未按期、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包括少繳、多繳)的參保單位,須攜帶補繳或多繳失業保險費憑證及《核定表》到經辦機構窗口做實個人繳費記錄。
3.參保單位未能及時辦理繳費基數申報、實繳數據到賬和做實個人繳費記錄以及未按《核定表》申報金額足額繳費的,經辦機構不能為其解除合同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手續。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和做實個人繳費記錄流程。
第四章失業人員的接收登記
第十二條全市各級經辦機構必須嚴格失業人員接收登記制度。對于參保人數10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因經濟型裁減人員,一次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5%或用人單位一次性裁員10人以上的,各縣(市)、大孤山經濟區經辦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向市就業局報告,市級經辦機構通過“布谷鳥”等視頻軟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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