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合伙經營、組織起來就業或通過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等形式實現就業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及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或鄉鎮事務所)辦理就業登記。其中個體經營、合伙經營的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等。
七、我市哪幾類人員可以進行失業登記?
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未能繼續升學的。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3、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業主破產停止經營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畝的失地(失林)勞動者。
5、士兵、運動員退出現役未納入統一安置、自謀職業的。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7、其它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含非本市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其它失業人員。
八、到什么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1、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中由就業轉失業的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7日內,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個人檔案等資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個人于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攜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業失業登記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辦失業保險待遇。未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同時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2、其它類型的失業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工作站(或鄉鎮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
九、辦理失業登記時,需提供哪些材料?
1、從學校畢業或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畢業(肄業)證明。
2、從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個體業主等勞動者停止經營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止經營或注銷登記證明。
4、勞動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國土資源或林業部門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證明。
5、退役未納入統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證明。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7、進城務工人員(含非本市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提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8、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十、失業登記在什么情況下進行注銷?
1、被各類用人單位錄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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