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檔案原則上不借出查閱。確需借出的,借用單位應事先提交報告,說明借出理由和歸還日期,經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同意后,可辦理借出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查閱檔案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借出的檔案應及時歸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沒有按規定移交失業人員檔案而導致檔案損壞或丟失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因失業人員擅自存放本人檔案或在檔案借出期間故意涂改、抽取、撤換、編造有關資料,造成檔案資料不真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檔案保管期間,因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保存失業人員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按照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魯勞社[2001]57號文件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免繳檔案代存費。領取失業金期滿后,按照淄博市物價局淄價字[1996]94號文件規定收取檔案代存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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