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畢業生在畢業后一年內未就業的,本人應將其密封檔案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送達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相應人才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送達的檔案材料須經系統整理、編目,完整齊全,符合檔案整理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檔案轉遞時,應由單位派專人送達,不得由失業人員本人自帶轉遞。
第十三條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檔案時,應進行核對登記,經審查無誤后辦理接收手續。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就業時,用人單位(指具備檔案管理資格的單位)憑失業人員招工登記表、勞動合同、檔案委托代理合同,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因升學、入伍等,需轉遞檔案的,須憑升學、入伍等有效證明提取。
第十六條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其申辦退休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檔案移交。
第四章失業人員檔案保管及銷毀
第十七條對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應依據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分類,有序排列,統一編號,并依次登記案卷目錄,建立臺帳。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機構,應建立專用的檔案庫,配備鐵質檔案柜,落實防火、防水、防霉、防塵、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用先進檔案保護技術,延長檔案保存壽命。
第十九條實施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應使用勞動“99”三版軟件,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
第二十條經鑒定確需銷毀的檔案材料,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報同級檔案部門備案,按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第二十一條失業人員死亡的,其檔案保存5年后,按管理權限移交有關國家綜合檔案館寄存,代為保管檔案,對其中曾有一定社會聲望的,其檔案應按規定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五章失業人員檔案利用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查閱失業人員檔案時,其單位工作人員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加蓋單位公章的介紹信,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檔案查閱室查閱。
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若失業人員認為自己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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