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職工開證明失業保險要賠償
周游在2008年與某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僅沒和他續簽合同,也沒及時將他的檔案轉移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辦理失業登記,致使他失業了10個月。期間,他多次催促讓公司轉移檔案,辦理失業登記。該公司對此置之不理。無奈,他到門頭溝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尋求幫助。
為職工出具失業證明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妒I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痹摴驹陂L達10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沒有為他辦理相關手續,導致了周游的損失。
《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即周游在失業的10個月里,可領取到失業保險金,而他沒領到。因此,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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