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
(三)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失業登記及求職登記證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
(五)計劃生育證明;
(六)就業失業證或失業證明;
(七)市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4、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參加就業培訓。
5、審核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十一、領取失業金期間的簽到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經辦機構辦理領取手續,其中3、6、9、12月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到(人力資源市場8、9號窗口),其它月份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站簽到。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如失業人員未按要求簽到,未簽到的當月不發放失業保險待遇,未發放的月份往后續延。
十二、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1、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遷出地經辦機構應為遷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遷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遷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遷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遷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遷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遷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關系可以遷往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本省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不劃轉,失業人員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跨省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統籌地區內轉移的,失業保險關系自動接續。
2、在職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在職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入手續由轉入單位在辦理該職工參保繳費手續時一并辦理。
轉入地經辦機構憑轉出地經辦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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