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汕尾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領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汕尾市最低工資標準×90%,F為1620×90%=1458元/月。
注: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無需申請,社保經辦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人群自動發放。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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