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失業金領取條件是只要當事人的社保繳納已滿一年,而且也是非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同時已辦理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就可以領;而對于領取的標準就會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西寧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參加失業保險;
(2)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4)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從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聯動調整機制,經省政府同意,近日,該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23年2月1日起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全省每人每月1530元統一調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增加162元。
本次調整適用于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這是青海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14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比1996年首次調整增長了14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指導督促各地認真落實,及時按照新的標準向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切實保障好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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