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按法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指終止勞動合同、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或被單位開除除名或違紀辭退);
3.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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