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登記指南
辦理機構: 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
辦理時限: 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失業登記有效期滿后,仍需失業登記的,應在二周內辦理續登手續,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順延6個月。
申辦對象資格: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失業登記:1、年滿16周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2、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含解聘工作關系)的人員;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員; 4、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軍人; 5、刑滿釋放或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6、其他符合失業登記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
申辦手續: 1、憑《勞動手冊》; 2、本人填寫的《失業登記表》。 未辦理過《勞動手冊》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手冊》。辦理《勞動手冊》同時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登記表》可免予填寫。
辦理程序:
審核通過:工作人員在《勞動手冊》上做好失業登記日期的記載。
審核未通過:當場告知原因。
失業登記人員可享受以下權利:
1、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2、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3、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4、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登記人員需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失業登記機構反映積極求職情況;
2、積極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并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培訓和各類就業促進項目;
4、接受和配合地區就業援助員關于失業登記人員求職活動,求職意愿,參加培訓等情況的調查;
5、失業登記有效期滿仍未就業的,應及時辦理續登手續。
辦理依據: 《上海市失業登記辦法》(滬勞保就發(20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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