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失業保險怎么領?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領取條件 :非本人意愿離職,繳費累計滿一年以上,已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愿望
領取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70%
給付期限 :繳費滿一年3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2個月,封頂24個月
需提交的材料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申領相關表格
武漢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武漢失業保險金申領
法律依據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受理條件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后(以下簡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合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申報材料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 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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