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及申報繳費
政策依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
一、參保登記
登記:
(一)工作內容:受理失業保險參保單位的登記、變更、注銷。
(二)服務對象:失業保險參保單位。
(三)申報材料
1.參保登記時應提供:⑴社會保險登記表;⑵營業執照;⑶組織機構代碼證;⑷阿壩州社會保險個人登記表;⑸開戶銀行及賬號;⑹法人身份證復印件;⑺《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2.變更登記時應提供:⑴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⑵工商變更登記表;⑶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變更的證明。
3.注銷登記時應提供:⑴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⑵參保單位解散、撤消、合并的有關證明材料或法院裁定企業破產等法律文書;⑶有關部門或單位批準轉移及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函件證明。
(四)辦理流程
參保登記:⑴用人單位自領取執照之日起(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失業經辦機構提出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申請;⑵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后通知單位領取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⑶提供證件和資料齊全,失業保險費繳納完整的,納入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變更:
(一)已參保單位在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代碼、開戶銀行帳號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后的30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后通知單位領取并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
注銷:
(一)已參保單位因解散、破產、撤消、合并、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以及其他情形的,30日內持有效材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注銷申請;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批準后通知單位領取并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
(三)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二、申報繳費
(一)工作內容
受理、審核參保單位的人員增減變動、繳費基數、失業保險費征繳等。詳實地記錄每個參保職工的繳費年限及繳費金額,并納入系統管理。
(二)服務對象
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有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單位。
(三)繳費標準
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其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于我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辦理流程
1.參保單位按規定定期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金額,并簽字、蓋章。
3.繳費單位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后的3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開戶行全額繳納單位和個人的失業保險費。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到賬情況開具基金專用收款憑證。
5.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的基本信息、繳費基數、繳費金額錄入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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