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政策解答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關于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60號),對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等有關問題做出如下調整: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800元提高到88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按照2%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480元提高到528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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