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及條件
武漢失業保險領取是有一定條件的,必須繳過失業保險一年,而且有求職愿望。在進行登記申請后可領取武漢最低基本工資的70%。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給付條件、標準
1、非本人意愿離職,繳費累計滿一年以上,已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愿望;
2、最低工資標準的70%
給付期限:繳費滿一年3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2個月,封頂24個月
需提交的材料: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申領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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