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籍勞動者本人需繳納失業保險費
近日有市民致電市社保局咨詢:“如果自己是農村戶籍,在今年7月1日前都是農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業保險金?”對此,記者采訪了市社保局,了解了農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政策規定。
據了解,《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簡稱《條例》)修訂前,農村戶籍勞動者本人是不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只需由企業來繳納,而城鎮勞動者則需與企業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此外,農村戶籍失業人員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則要根據繳費年限逐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條例》修訂后,取消了不同戶籍性質人員的規定,統一標準參加失業保險,統一逐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此,自7月1日起,農村戶籍勞動者本人也需繳納失業保險費。
據市社保局介紹,新《條例》實施后,農村戶籍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可按規定實現前后銜接。如在新《條例》實施前,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且在新《條例》實施前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
至于在新《條例》施行時,處于參保狀態,新《條例》實施后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中,新《條例》實施前,連續繳費時間不滿12個月的,則將新《條例》實施前連續繳費時間,與實施后的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本條例執行。
而新《條例》實施前連續繳費時間滿12個月的,其中的12個月繳費時間與實施后累計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新《條例》執行。新《條例》實施前,繳費時間超出12個月的部分,每滿1個月則按照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案例】
老王(化名)今年47歲,按照原農民合同制工人辦法參加失業保險,8月份因為企業經營不善失業了。老王如何享受失業保險金呢?經查,老王在原企業工作時連續繳納了40個月失業保險費(即連續繳費月數為5月至8月)。根據規定,老王的失業保險金分為3部分。
第一部分中,新《條例》實施前老王已連續繳費時間滿12個月,與《條例》實施后的繳費時間合計為14個月,可按月享受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待遇標準按照江門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計發為:1130×80%=904元。
第二部分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為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老王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2500元,可領取求職補貼為:2500×15%=375元。
至于第三部分,由于《條例》實施時老王的連續繳費時間超過12個月,超出12個月的部分為26個月,每滿1個月按照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標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老王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2500元,其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為:2500×2%×26=1300元。
因此,老王能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以上三部分合計:904元+375元+1300元=2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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